(2016)黑8108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瑞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臣,娄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臣被执行人娄景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臣与被执行人娄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娄景福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80200元,其余款项双方已自愿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黑8108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