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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玉萍、付登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何玉萍,付登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11号原告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付雲霏,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何玉萍,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付登泽,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左旗翼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玉萍、付登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告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某房屋产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玉萍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某房屋产权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产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转移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寿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