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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88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被告:王霞,女,汉族,住磴口县。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丰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俊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辛晔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