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明与被执行人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明,王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易明,男被执行人王志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明与被执行人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8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