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财保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第9号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被申请人河北衡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湘江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号:559058385。法定代表人:杨诸乐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衡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清河县湘江大街北侧福特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清河县湘江大街北侧、福特路西侧清国用(2010)第04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顾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