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张晓龙、郑晓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张晓龙,郑晓念,石康勇,吴云,广州任绎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晓龙,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郑晓念,女,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石康勇,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吴云,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广州任绎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村康乐西约新区大街16号银岭轻纺广场D2066。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被执行人;东莞市润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华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龙。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晓龙、郑晓念、石康勇、吴云、广州任绎堂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润桦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1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任绎堂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