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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法朋、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观音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法朋,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观音阁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徐法朋。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观音阁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67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艾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