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徐咸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徐咸木,徐庆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纯宝,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XX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咸木,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芬,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庆春,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徐咸木及原审被告徐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7)皖18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烈审 判 员 马庆松审 判 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 翔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