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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凡启云、陈伟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凡启云,陈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督1号申请人:凡启云,男,生于1961年8月24日,汉族。被申请人:陈伟,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申请人凡启云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凡启云在申请支付令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并没有就借款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赔偿金,而申请人凡启云提交的支付令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陈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债权数额不确定,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凡启云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珊珊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