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窦喜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窦喜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270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满安,公司员工。被告:窦喜贵,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窦喜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窦喜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