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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永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永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26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委托代理人:张耀国、黎清艳,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永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信用卡申领时间及卡号:2014年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62×××06。(二)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截至2017年5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53342.59元、利息79005.9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07454.9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违约金102855.09元。(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订明:第三十四条无论是否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持卡人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第三十六条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规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第三十七条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依法行使催收、调整额度等权利,并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收费标准:透支利率,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每日0.5‰计算;滞纳金,持卡人如未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检付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时收取,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0元;预借现金手续费:按照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他行)计算,最低每笔收取1元,持卡人以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预借现金时收取,民生ATM及柜台领回溢缴款不收取手续费。(四)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服务项目及修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1、取消超限费及滞纳金,不提供超限服务;2、对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的客户收取“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1美元/1欧元/1英镑/1澳元/1加元/150日元(币种与最低还款额相同。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我行现对《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现予以公布,新《章程》及新《领用合约》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民生信用卡均使用新《章程》及新《领用合约》。”公告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五)原告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原告为此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六)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5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53342.59元、利息79005.9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07454.9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违约金102855.09元;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章程和合约的内容,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款的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及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民生银行信用卡网站发布的《关于调整信用卡服务项目及修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的客户收取“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及2017年1月1日之后违约金的诉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刘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至2017年5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53342.59元、利息79005.9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07454.9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违约金102855.09元,以及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被告刘永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53342.5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被告刘永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46元,由被告刘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敏燕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余玟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