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明刚与刘忠梦、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刚,刘忠梦,李强,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6022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刚,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赣榆县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忠梦,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欣,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周明刚与被告刘忠梦、李强、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赣民初字第05229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