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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小明、代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明,代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明,男,生于1991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代浪,男,生于1994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张小明与代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已生效(2017)川162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喻 斌代理审判员 袁 旭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枭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