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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华林、林文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林,林文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53号原告:鹤山市沙坪凯盛房地产信息咨询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业路228号。经营者:余剑锋,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李华林,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林文娜,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鹤山市沙坪凯盛房地产信息咨询部诉被告李华林、林文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沙坪凯盛房地产信息咨询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山市沙坪凯盛房地产信息咨询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