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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363号之一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8258833P。法定代表人:管仲建。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6545Y。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被告:陕西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CAAC唐延国际中心1幢2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23677。法定代表人:王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铨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