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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路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月,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主要责任人:于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路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上诉人路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英峰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竣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