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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秀艳与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艳,郭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690号原告:王秀艳,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喜,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配偶,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郭浩,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艳诉被告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秀艳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