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曹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曹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负责人:冯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存,该分行职员。被告:曹瑞,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曹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