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2民初3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钟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钟志明,苏余丰,王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491号之一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志明,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苏余丰,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王浩,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钟志明、苏余丰、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人民陪审员  腾 娟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花梦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