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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118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给付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48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自动履行了2148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222元,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