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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字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传鲁与郑祥、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鲁,郑祥,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字1468号原告:张传鲁,男,汉族,1963年03月01日生,住寿县。委托代理人:周士祥,寿县正阳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祥,男,汉族,1976年04月03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21号,机构代码75099222-1法人代表:赵冀,该公司经理。被告:姜正国,男,汉族,1965年04月30日生,住五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胜利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76694N(1-1)负责人: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传鲁与被告郑祥、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传鲁于2017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张传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鲁撤回对被告郑祥、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00元,减半收取896.00���,由原告张传鲁负担。审判员  张传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正亮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