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二林与乔业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二林,乔业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2094号原告:曹二林。被告:乔业彩。原告曹二林诉被告乔业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业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二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乔业彩偿还曹二林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妹夫,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2016年8月9日,被告乔业彩与原告妹妹曹艳红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房屋达成协议,约定欠原告的借款30000元由被告乔业彩负担。后原告索要欠款未果,故提出上述请求。乔业彩书面辩称,欠款属实,但曹艳红系共同借款人,打算三到五年内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乔业彩与案外人曹艳红于2016年8月9日离婚,并约定欠原告曹二林借款30000元由被告乔业彩负责偿还。现原告曹二林索要欠款未果,故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现原告主张被告乔业彩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7年3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案外人曹艳红系共同借款人,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向曹艳红主张还款,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选择,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乔业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二林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乔业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梦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