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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嘉庆与张乐、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庆,张乐,孙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31号原告:徐嘉庆,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张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孙鹏,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徐嘉庆与被告张乐、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徐嘉庆负担。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盛海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