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嘉庆与张乐、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庆,张乐,孙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31号原告:徐嘉庆,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张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青铜峡市。被告:孙鹏,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徐嘉庆与被告张乐、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徐嘉庆负担。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盛海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