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秀玉、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玉,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玉,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一层106室。法定代表人林义。被执行人林义,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陈秀玉与被告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7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秀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50900元,执行费为13909元。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义名下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秀玉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