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有兰申请宣告王永柱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特9号申请人:张有兰,女,1942年4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张有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有兰称,申请人张有兰与被申请人王永柱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被申请人王永柱从家走出未归。经申请人与家人多方查找均未果。申请人到船营公安分局临江派出所报警,请求警方协助查找被申请人,但经多年查找,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音信,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永柱,男,1933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系申请人张有兰系的丈夫。2005年4月,王永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张有兰多方查找,未果。申请人张有兰申请宣告王永柱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永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永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十二年,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符合被宣告死亡法定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永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