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小青与郑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青,郑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青,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郑高龙(曾用名郑小龙),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5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50927元(含执行费6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小青与被执行人郑高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58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