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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500号罪犯张云,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