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宪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宪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85号罪犯陈宪芳,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兰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宪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陈宪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宪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宪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