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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其运、李国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运,李国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杨其运,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启,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其运与被执行人李国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诉前依法扣押了李红伟所有的鲁D×××××号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杨其运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红伟所有的鲁D×××××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