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7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290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908740.25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