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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建峰、倪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峰,倪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峰,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倪敏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建峰与被执行人倪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32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6492.6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布控在公安网上。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建峰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