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畅与王海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畅,男。被执行人王海生,男。刘畅与王海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畅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王海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因申请执行人刘畅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