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188号。法定代表人:周中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53号1栋1-2层、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双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3054770.4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由保险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新01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3054770.40元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大仲字第252号终止仲裁通知书。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国龙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3054770.4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