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李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李东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052号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郭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东明县。被告:李东国,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琦,男,汉族,住东明县,与被告李东国系同事关系。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