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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李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李东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052号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郭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东明县。被告:李东国,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琦,男,汉族,住东明县,与被告李东国系同事关系。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东明县吉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