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跃民与张卫民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民,张卫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002号原告:张跃民,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卫民,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跃民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