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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跃民与张卫民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民,张卫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002号原告:张跃民,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卫民,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跃民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嘉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