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良与叶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叶奔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6号原告:徐良,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告:叶奔月,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徐良与被告叶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良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奔月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0月23日向原告徐良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叶奔月因资金周转今向徐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正(伍万元整),双方约定2016年11月1日前归还,如违期不还,永嘉法院起诉。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叶奔月。2016年10月23日”。借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叶奔月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叶奔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良借款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叶奔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本顺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人民陪审员 戴巧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