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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俊与被执行人梅允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梅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姚俊,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梅允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姚俊与被执行人梅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梅允武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姚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05元、执行费364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梅允武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