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贺兆全、董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贺兆全,董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贺兆全,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董传清,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张桂珍与被执行人贺兆全、董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兆全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5600元,被执行人董传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传清、贺兆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434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传清、贺兆全的银行存款、收入365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