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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赞皇县诚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赞皇县诚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54号申请人:赞皇县诚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丰。住所:赞皇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负责人:孙会军。住址:元氏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云住所: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赞皇县诚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赞皇县诚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