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路军与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军,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131号原告:路军,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西路一号泰逸大厦F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9325H。法定代表人:张元举,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军诉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货物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金港世纪天城小区,因此,涉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明光市,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联华盈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