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龙龙、王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龙龙,王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垣曲县中条大街残联楼下。法定代表人:李民行。被执行人刘龙龙,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被执行人王玉洁(系被执行人刘龙龙妻子),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龙龙、王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