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与被执行人左开金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芳,左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芳,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左开金,地址辽中区。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与被执行人左开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辽0122民初49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开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左开金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7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开金账号内的存款18372.0、18372.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