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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与被执行人左开金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芳,左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芳,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左开金,地址辽中区。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与被执行人左开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辽0122民初49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开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左开金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7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开金账号内的存款18372.0、18372.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