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志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908号原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科技园B8号。法定代表人:任彦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志忠,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