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应云与罗九妹、闫世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云,罗九妹,闫世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456号原告:王应云,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君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九妹,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闫世立,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郑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云与被告罗九妹、闫世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应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应云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准许免收。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尉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