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382号原告赵淑华,女,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郑秀珍,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玉林雅苑小区10栋101-104室。负责人唐扬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赵淑华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殷小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