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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佘仁龙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仁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837号原告:佘仁龙,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3号。负责人:陈鸿,总经理。被告: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法定代表人:谭培生,总经理。原告佘仁龙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佘仁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仁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佘仁龙负担。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富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