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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上海智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上海智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郎文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智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伯青,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智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8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英大泰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故近因认定不清,涉案事故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近因是支撑腿未完全打开、支撑腿支撑不符合规范、车辆自身制造焊接遗留缺陷、作业时地基不牢固、受力不均等,全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碰撞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二审判决认定英大泰和公司承担70%的商业险赔偿责任不合理,英大泰和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智义公司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保险人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类推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8)345号],适用交强险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或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时发生的事故为前提,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二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智义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故原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证据不足等事实正确。本案应当比照适用交强险,涉案事故车辆属于特种作业车辆,其风险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当明知。死者胡在有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请求依法驳回英大泰和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认定,涉案泵车臂架的质量缺陷和王守奎不规范操作的行为,均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中臂架断裂应是导致事故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王守奎不规范操作是臂架断裂的间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据此,一审法院酌定英大泰和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问题,本院认为,基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8)345号]有关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答复精神,虽然涉案事故车辆并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但确系可用于工地作业的特种作业车辆,不同于载人载货进行道路通行的一般车辆,且订立保险合同时英大泰和公司对此及由此产生的保险标的存在的特殊风险应当明知,故二审法院认定英大泰和公司承担交强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尚属合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条件,因英大泰和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涉案事故车辆可用于工地作业及相应的特殊风险应当明知,且未就保险标的风险情况向投保人提出有关询问,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风险增加达到了“显著”的程度,故英大泰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理赔的金额,根据智义公司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死者胡在有虽系农村户口,但发生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镇,故二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并无不当。据此,英大泰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庶审判员 许晓骁审判员 黄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石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