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先玲与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玲,陈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1民初1410号原告:黄先玲,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陈宇,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黄先玲与被告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先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燃油款150778元,并自2016年12月6日起支付逾期违约金600元/天;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恩施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帝新居土石方开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燃油供挖机施工使用。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11月30日对历次赊购的柴油进行了结算,被告下欠柴油款150778元,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实为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12月5日归还,如不归还按每逾期一天600元计算滞纳金,债权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燃油买卖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差欠原告燃油款150778元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约定。本院认为,前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宇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到黄先玲壹拾伍万零柒佰柒拾捌元整(150778.00)此款用于大帝新居油料款.并承诺于2016年12月5日归还,如不归还按每逾期一天陆佰元计算滞纳金。陈宇(签名)2016.11.30”嗣后,被告去向不明。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申请费1270元和提供担保。2016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6)鄂2801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油料款。原告将违约金变更为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对被告有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黄先玲支付油料款150778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314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84元,由被告陈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