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承文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25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承文,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斌、高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承文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承文及其辩护人彭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肖承文为牟取利益,采用电话或微信等方式,接受下线朱某、肖某1、肖某2、周某、钟某、林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肖承文将上述投注的部分自己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部分报送至上线刘某1、刘某2(另案处理)处。截至案发,肖承文共接受朱某、肖某1等人投注总金额人民币470余万元。2016年9月7日,赣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新村xx栋x楼将肖承文抓获并现场扣押六合彩码单、银行卡等物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承文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承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要起的是传递作用,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最终获利;3、被告人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的表现。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肖承文为牟取利益,采用电话或微信等方式,接受下线朱某、肖某1、肖某2、周某、钟某、林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肖承文将上述投注的部分自己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部分报送至上线刘某1、刘某2(另案处理)处。截至案发,肖承文共接受朱某、肖某1等人投注总金额人民币470余万元。2016年9月7日,赣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新村xx栋x楼将肖承文抓获并现场扣押六合彩码单、银行卡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六合彩码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肖某1、肖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承文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被告人肖承文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承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承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燕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