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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40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生于2002年9月29日,住内乡县。原告:李某2,男,汉族,生于2009年6月29日,住内乡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二原告母亲),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5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鑫,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3,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8日,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提,内乡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3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对被告李某3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负担。审判员  樊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